提请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郑恒祥,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南林居委会一组68号。
申请人:黄建芬(郑恒祥妻子),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窦军13222387746 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宏春区长;住址:亭湖区希望大道59号。
第三人:范云成,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盐城经济开发区南林村2组19号。
抗诉请求:
1、不服(2017)苏行终979号行政裁定书、(2017)苏09行初47号行政裁定书,提请抗诉再审。
2、将枉法裁定的葛晓燕、赵军、顾洪青、汪明珠、孙建华、葛丹峰、李如旭、王凌林移送检察、监察委处理。
事实与理由:
1993年12月,郑恒祥、黄建芬夫妇承包盐城经济开发区南林村八组集体土地3.07亩、口粮田1.6亩,后由第三人范云成代耕。2005年1月,郑恒祥、黄建芬夫妇向范云成多次索要代耕的土地未果,郑恒祥无奈对范云成所持的来路不明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4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收回范云成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郑恒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5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注销范云成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范云成随即大肆砍伐郑恒祥土地上的银杏树、桑树二、三百棵,最长树龄三十余年。
2005年7月11日,郑恒祥对范云成提起赔偿之诉。2007年7月25日,范云成起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注销范云成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法,法院对郑恒祥的赔偿之诉不了了之。
2005年10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其注销范云成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作为交换条件,范云成撤回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2005年12月,范云成起诉郑恒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006年5月12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范云成的诉讼,同时认为范云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受法律保护。郑恒祥、黄建芬夫妻不服,经年累月上访。2006年10月10日,郑恒祥盛怒之下,被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最终换来的是暂不迁移郑恒祥承包地里的祖坟。
十多年来,郑恒祥、黄建芬捧着南林村八组1993年分户清册,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经律师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前后矛盾的决定比对,发现收回通知、注销决定、撤销注销决定,三个决定,加盖的印章为三枚不同的印章。第三枚非法印章直接剥夺了郑恒祥、黄建芬夫妇名下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017年3月27日,郑恒祥、黄建芬依法具状诉讼。
2017年4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裁定不予立案。郑恒祥、黄建芬不服依法上诉。2017年8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17年9月2日,郑恒祥、黄建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裁不立,郑恒祥、黄建芬无奈请求检察机关行政监督抗诉。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检察委员会
申请人:郑恒祥 黄建芬
2018年8月20日
附:1、再审申请书一式 份 2、郑恒祥、黄建芬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撤销其注销决定复印件 4、范云成8.11亩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5、南林八组1993年农民承包上缴分户清单 6、(2017)苏行终979号行政裁定书
7、(2017)苏09行初47号行政裁定书 8、申请再审给据回执XA49132508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