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书风,女,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办事处益民村二组63号。
委托代理人:窦军 13222387746 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
被申请人:盐都区公安局;住址: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88号;法定代表人:迮大猛局长。
第三人: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世钟路2号;法定代表人:鞠学金董事长。
第三人:陈小华,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请求事项:
1、撤销(2018)苏09行终22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2017)苏0925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
3、判决限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鼻骨骨折进行伤情鉴定;4、判决限期被申请人依法处罚陈小华殴打职工的法律责任;
5、两第三人对陈书风被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陈书风(凤)是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清洁工。
2014年12月10日,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高管陈小华殴打陈书风,致陈书风鼻部骨折。盐都区公安局接警后,怠政渎职,包庇韩资企业,没有对施暴者采取任何制裁措施,也不对陈书风伤情进行鉴定。被申请人警员多次指挥第三人韩资企业及社会闲杂人员将受伤的陈书风扔到大路上弃之不管,并对陈书风进行侮辱性留置(陈书风一审当庭哭诉被袒护韩资企业的警员剥衣)。
陈书风不断投诉,2016年5月17日,被信访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起诉盐都区公安局不作为)。陈书风无奈具状诉讼。投诉期间,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韦吉楼(陈书风丈夫)签订保密协议一份。主要内容:秘密解除第三人韩资企业与陈书风雇佣关系,企业人道补偿陈书风9000元,包括2015年1月8日陈书风在公司碰伤的医药费。
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一审许多、张曙光、童维玉、夷婕私下采信盐都区公安局答辩(见一审裁定书2页7行“被告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以陈书风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陈书风诉讼。
2016年12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建湖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017年10月18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严重逾期裁定驳回陈书风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陈书风丈夫与韩资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7年10月27日,陈书风依法上诉。2018年7月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驳回陈书风上诉,陈书风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陈书风被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高管陈小华殴打,致鼻部骨折,四年以来,公安、法院层层阻扰,案件在法院周而复始,案号有(2016)苏0925行初157号、(2016)苏09行终396号、(2017)苏0925行初82号、(2018)苏09行终228号,鉴于盐城市公安系统、审统判系统,国家机器空转、倒转的现象相当严重,涉案警察、法官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重大嫌疑,陈书风请求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严厉追诉,还民女陈书风一个公道。
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书风
2018年8月5日
附:
1、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 份 2、陈书风身份证复印件
3、(2018)苏09行终228号行政判决书 4、(2017)苏0925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
5、(2016)苏09行终396号行政裁定书 6、(2016)苏0925行初157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