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桂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盐城市瑞哈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环城南路75(3)。
法定代表人:王长桂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请求事项:
1、撤销(2018)苏09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2017)苏090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
3、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5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人民币15000元。盐城市范围内同期被分别讹讼15000元的公司有几十家。
一审判决书虚构侵权事实,依据的公证文书全是复印件,拒绝申请人质证。
公证书所属现场公证情节系虚构。公证法明文规定:公证申请人是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现场公证必须向现场地的公证机构申请,现场公证必须公证员两人以上,现场公证必须现场宣读。一审判决书依据的公证书上述四点均不符合。
公证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公证机构与公证事项没有任何关联,一人现场公证不符合程序规则,现场公证必须现场宣读。
一审原告没有到庭,代理律师没有到庭。原告是集团公司,诉状公章直径只有3.8厘米,相当于个体户印章直径,二审听证,原告拒绝到庭。本案有他人冒名诉讼之嫌,钓鱼公证,跨区公证,一人公证。原告、鉴定人、证人三者合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涉嫌敲诈勒索,申请人强烈要求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盐城市瑞哈轴承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日
附:
1、(2018)苏09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
2、(2017)苏090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