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龚长根,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原旺盛水泥制品厂私营业主;
联系地址:同代理人地址。
申请人:郝干花(龚长根妻),女,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旺盛水泥制品厂私营业主;
联系地址:同代理人地址。
共同委托代理人:窦军13222387746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负责人:唐丽娜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沿港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沿港村)。
再审请求:
1、撤销(2018)沪行申466号行政裁定书;
2、撤销(2017)沪01行终120号行政裁定书;
3、撤销(2016)沪0120行初263号行政裁定书;
4、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5、判决限期被申请人查明毁损龚长根夫妻建筑物、构筑物及哄抢财物的行为人并处罚;
6、对法官褚玉兰、赵英、谭文亮、李平、俞敏、郑康瑜、周宏伟、吴俊海、肖宁枉法裁定作出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25日,龚长根租赁沿港村废地2亩左右生产水泥制品,2010年9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龚长根名下的旺盛水泥制品厂建筑物、构筑物估价合计244432元。
2015年4月24日,龚长根、郝干花夫妻没有等到一分钱补偿款,旺盛水泥制品厂却被不明身份的人摧毁,厂内机械设备、囤积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往来帐册、借条等权利凭据被洗劫一空。郝干花随即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拒绝出警。2015年5月14日,龚长根、郝干花等人向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政府信访,镇政府书面函复不予受理,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6年10月14日,龚长根、郝干花诉讼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分局行政不作为。
2016年12月3日,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2017年3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龚长根、郝干花上诉。
2018年7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龚长根、郝干花再审申请。
龚长根、郝干花不服坚持申诉。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龚长根 郝干花
2018年8月16日
1、申诉书一式 份 2、(2018)沪行申466号行政裁定书
3、(2017)沪01行终120号行政裁定书 4、(2016)沪0120行初263号行政裁定书
5、龚长根、郝干花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