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黄志俊,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建湖县宝塔镇培桥村黄舍组22号。
委托代理人:窦军 13222387746 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西巷北楼101室。
被申诉人: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住址:建湖县宝塔镇;法定代表人:陈玉浩镇长。
第三人:建湖县宝塔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住址:建湖县宝塔镇;负责人:许新全
第三人:建湖县宝塔镇培桥村黄舍组(原名辛庄公社高祥大队第八生产队)。
第三人:建湖县永固砖瓦有限公司;住址:建湖县宝塔镇滩河村8组,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
涉案合同:2006.10.23许新全、金国平签订的协议书
请求事项:1、撤销(2018)苏行申785号行政裁定书; 2、撤销(2017)苏09号行终461号行政裁定书;
3、撤销(2017)苏0903行初453号行政裁定书;4、确认许新全、金国平签订的2006.10.23协议书违法;
2、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建湖县永固砖瓦有限公司曾用名建湖县宝塔砖瓦厂、辛庄乡砖瓦厂、辛庄公社砖瓦厂。第三人建湖县宝塔镇培桥村黄舍组原辛庄公社高祥大队第八生产队。1974年12月7日,建湖县辛庄公社砖瓦厂、建湖县辛庄公社高祥大队第八生产队签订关于新建轮窑征用土地的合同,1979年11月10日,双方补充签订关于扩征土地的合同,建湖县辛庄公社砖瓦厂取得建湖县辛庄公社高祥大队黄舍生产队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二百多亩。见证单位:建湖县辛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建湖县辛庄公社高祥大队。
2006年3月7日,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经贸中心任命金国平为建湖县宝塔砖瓦厂厂长(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30日,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许新全任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26日,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决定建湖县宝塔镇砖瓦厂实行公转民营改制,并谎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10月23日,许新全将建湖县宝塔镇砖瓦厂资产协议转让给金国平,协议书分别加盖被告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印章、第三人建湖县宝塔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印章、第三人建湖县永固砖瓦有限公司印章。
该协议以转让的形式对建湖县宝塔砖瓦厂集体资产进行瓜分,同时对第三人建湖县宝塔镇培桥村黄舍组名下的土地进行了掠夺,涉案土地面积之巨,触目惊心。黄志俊是建湖县宝塔镇培桥村黄舍组成员,涉案土地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黄志俊在维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过程中被建湖县公安机关多次非法拘禁、拘留,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致残,黄志俊虽然遭受残酷的迫害、打击报复,但为了维护集体资产不被贪官巧取豪夺,毅然挺身而出。
2016年9月4日,黄志俊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盐城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不受理不裁定。2017年7月7日,黄志俊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盐城中院将案件移交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19日,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黄志俊不服依法上诉,2017年11月2日,孙建华、李如旭、葛丹峰裁定驳回黄志俊上诉。2017年11月5日,黄志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黄志俊再审申请。黄志俊不服,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黄志俊
2018年7云19日
附: 1、行政申诉状一式 份 2、(2018)苏行申785号行政裁定书;
3、(2017)苏09号行终461号行政裁定书;4、(2017)苏0903行初453号行政裁定书;
5、黄志俊身份证复印件 6、关于新建轮窑征用土地的合同
7、关于扩征土地的合同 8、许新全、金国平签订的2006.10.23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