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卞干宁,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
住址: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步凤镇仁智村六组5号。联系电话:13626216506
委托代理人:窦军13222387746
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
住址:盐城市亭湖区平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巧全局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住址: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33号;负责人:陈鹏局长。
请求事项:
不服(2017)苏09行终522号行政裁定书、(2017)苏0903行初207号行政裁定书,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提请抗诉。
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27日,陈桂秀被卞康忠等人殴打致死。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指派鉴定意见:陈桂秀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而致猝死。生前纠纷引起的外伤、情绪激动等为诱因。
2016年12月28日,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不予立案。案经复议、复核,均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告认为:卞康忠等人殴打耄耋老人,涉案警员无利不起早、包庇出罪可以理解,但起码要对卞康忠等人行政拘留几天,给陈桂秀子女一个交代。
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盐都区人民法院具状诉讼两被告行政不作为,盐都区人民法院逾期不裁不立,卞干宁无奈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诉讼。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盐都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6日,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卞干宁诉讼,驳回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本案中,被告开发区分局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盐都区人民法院张爱武以盐城市公安局不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由驳回卞干宁诉讼,显然是为被告开脱,实际是为杀人犯开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包括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张爱武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在装疯卖傻?综上所述,卞干宁不服依法上诉。
2017年12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红认为本案源于卞干宁母亲陈桂秀被殴打致死刑事控告,刑事复核决定也是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最初不作为是盐都区公安局,盐都区公安局也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审裁定驳回卞干宁上诉是秦广林独自作出,与刘红无关。
2018年1月29日,卞干宁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2月2日,江苏高院签收卞干宁再审申请材料,三个月以来,江苏高院不听证、不审查、不通知,卞干宁再审申请材料石沉大海,无奈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并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再审。
此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卞干宁
2018年5月22日
附:
1、申诉书一式 份 2、卞干宁身份证复印件
3、(2017)苏09行终522号行政裁定书 4、(2017)苏0903行初207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