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杨行政再审申请书
2018-11-04 19: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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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窦杨,男,28岁,汉族,自由职业者。

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4楼。

委托代理人:窦军 13222387746

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址: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佑

被申请人: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住址: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射阳县合德镇城东解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金光辉主任

请求事项:

1、撤销(2013)盐行终字第0076号行政裁定书;

2、撤销(2011)射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裁定书;

3、判决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支付窦杨30313.5元分别自讹缴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现值;

4、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84年4月,杨义梅(窦杨生母)进射阳县布厂工作。

2007年10月,射阳县布厂破产,杨义梅下岗。

1992年7月,布厂残存的工资表显示杨义梅被扣养老金2元/月;

1993年1月,布厂残存的工资表显示杨义梅被扣养老金3元/月;

1994年4月,布厂残存的工资表显示杨义梅被扣养老金3元/月;

1995年4月,布厂残存的工资表显示杨义梅被扣(社会)保险5元/月;

1996年3月,布厂残存的工资表显示杨义梅被扣(社会)保险9元/月;

1997年10月,现金收讫陈玉芳(布厂)显示杨义梅被“扣养老金”9元/月;

1997年11月,布厂残存的工资表显示杨义梅被扣(社会)保险3元/月;

197年10月,合德镇城西街道征收杨义梅撤组转户4000元;

上述证据显示杨义梅履行了职工缴纳社保金的法定义务。

2008年1月,县社保中心强制杨义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现金)26060.70元;

2009年12月,县社保中心强制杨义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现金)797.80元。

2007年9月,县社保中心无名氏便条强制杨义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现金)798元;

2008年12月,县社保中心强制杨义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现金)1742.40元;

2009年12月,县社保中心强制杨义梅补缴社会保险费(现金)1712.60元;

2009年12月,杨义梅不堪重复征缴勒索,气绝身亡,逝年45岁。

2011年1月,窦杨向射阳县法院起诉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返还杨义梅被重复强制征缴的上述费用,分别自讹缴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现值。

2011年6月,射阳人民法院通知受理本案,案号(2011)射行初字第21号。

2011年7月,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共同答辩:

1、布厂征收的款项与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无关(理由:布厂会计在发工资时征收杨义梅养老金没有上缴国库);

2、合德镇城西街道居民委员会征收的款项与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无关(理由:居民委员会印章是伪造的);

3、县社保中心收取现金是根县政府办“射政办发(2000)136号”文件。

2011年9月23日,县人民法院孔玲玲、陈士村通知在县法院505室谈话。告知窦杨:人社局承认退款10000元。之后孔玲玲被政治回避。

2012年6月6日,县法院唐玉剑传票窦杨在射阳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庭审追加杨义梅父亲杨志修为必要的共同原告。之后唐玉剑被政治回避。

2013年3月11日,县法院潘高良传票窦杨到县法院6庭开庭。潘高良因醉酒开庭顺延2小时。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之一“重复征收是否合法”进行辩论。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对县社保中心4份格式收据计30313.5元无异议,对无名氏便条798元不予认可,便条系个人行为。王某使用假冒居委会印章征收杨义梅撤组转户款系诈骗性质与本案无关。

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辩称收费依据有“射政办发(2000)136号”文件,县政府是中共合法政府,具有强制征收立法权。

诉讼期间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主动将10000元交到孔玲玲处,后被潘高良等人侵吞。

2013年8月2日,(2011)射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窦杨诉讼。

驳回的理由:县人社局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主体。县人社局是政府内设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窦杨不服依法上诉。

二审期间,县人社局自愿将杨义梅恤金增加到20000元。二审法官刘红据此勒索:法院给付申诉方10000元,但要出具20000元收据。申诉方要求按照1:3分配,刘红等法官私分5000元窦杨领取15000元,窦军出具20000元收据给刘红。

刘红认为一审、二审8名法官分5000元显失公平,裁定驳窦杨上诉。

综上所述,窦杨依法申请再审。

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窦杨

2015年10月4日

附:

1、再审申请书一式1006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份,沿街散发1000份

2、射阳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共同答辩状

3、(2013)盐行终字第0076号行政裁定书

4、(2011)射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裁定书

5、2000年10月(以庭审笔录时间为准),窦军目睹盐城市中院王启林、丁忠军当庭收受(2000)盐民终字第887号案件被上诉人媚呈的现金两叠,王启林、丁忠军不得审理本案。

6、盐城中院韩标、沈俊林、徐世平不得审理本案,被邀参与本案一审吃喝、K歌、沐浴的所有中院法官请主动回避。

7、私分杨义梅死亡恤金的潘高良、戴琴、唐文静、陈士村、刘红、李村、王伟华、李诗平等人不得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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