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庭德再审申请书
2018-11-04 19: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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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吴庭德,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盐城市亭湖区人;住址:亭湖区南洋镇方向村一组21号;

代理人:窦军,住址: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手机:13222387746 18751449959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住址:盐城市亭湖区平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巧全局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址:盐城市希望大道、新都路交汇处;负责人:陈鹏分局长。

第三人:沈刚,住址: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委会13组68号;手机:13921819425、18505152521

诉讼请求:

1、撤销(2018)苏09行终84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2017)苏0903行初278号行政判决书;

3、判决确认两被申请人不处罚第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4、判决限期两被申请人处罚第三人诈骗、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

5、判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份以来,第三人沈刚自称姨父柏建国任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虚构汽车出租公司配合政府公车改革,从吴庭德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49760元。吴庭德以被诈骗案由报警后,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盐城市公安局分别作出“开公(城)不立字(2017)3号”、“开公(城)复字(2017)2号”、“盐公刑复核字(2017)14号”、“盐公不决字(2017)第2号”。期间,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城派出所曾建议调解,新城派出所对诈骗案进行调解欠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49条:诈骗公私财物,处拘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51条: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拘留、罚款。

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包庇第三人诈骗、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2017年5月18日,吴庭德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渎职怠政不作为,盐城中院转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2月7日,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庭德诉讼,吴庭德不服依法上诉。

吴庭德的诉权源于“盐公不决字(2017)第2号”,二审法官将案件引入荒谬,指向吴庭德不服“开公(城)复字(2017)2号”,二审法官显然涉嫌徇私枉法、包庇出罪(见二审判决书2页7行)。2018年5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隐匿吉飞、陈杰、王荣荣、刘伟伟、董书军书证,枉法判决驳回吴庭德上诉。

吴庭德不服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查明柏建国在盐城市公安局曾任职务及与沈刚亲属关系。查明沈刚名片虚构润华汽车租赁公司招摇撞骗的事实。对吉飞等证人的证词进行调查核实。对新城派出所以调解之名与第三人非法接触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决,以维护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庭德

2018年5月9日

附:

1、再审申请书一式 份 2、(2018)苏09行终84号行政裁定书

3、(2017)苏0903行初278号行政判决书 4、吉飞、陈杰、王荣荣、刘伟伟、董书军书证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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