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窦军,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39号。手机:13222387746
被控告人:葛晓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项:立案侦查葛晓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3月29日,窦军发明三珠无梁算盘,迄今为止,窦军是全人类唯一会使用三珠无梁算盘的人。经过长期验证,三珠无梁算盘进行商业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2013年1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三珠算盘销售中心”经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核准号:320900M116543
2013年2月21日,窦军等人申请设立登记。2013年3月11日,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回复:根据“亭征通字(2012)05号”精神,停止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业务。2013年4月10日,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回复:原告申请登记时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已经届满。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述刁难不法行为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1款、第9条1款的精神相悖。
2013年7月14日,窦军等人向亭湖区人民法院具状诉讼。亭湖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受理不裁定,窦军等人先后向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省长信箱、国务院总理信箱投诉。2014年12月24日,省长信箱网上答复:已将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交办亭湖区法院负责调查处理,亭湖区法院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请耐心等候。截止2015年12月24日,亭湖区法院在一审六个月期限内没有处理,在批准延期半年的审限内也没有处理。
2016年4月7日,窦军等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诉讼。2016年4月2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交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5月13日,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2016年6月2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窦军等人上诉。2017年6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燕虚构窦军等人的行政诉讼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裁定驳回窦军等人再审申请。
葛晓燕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定,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窦军依法控告。
谨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窦军
2018年4月1日
附: 1、控告状一式 份
2、窦军身份证复印件
3、(2016)苏0903行初111号行政裁定书
4、(2016)苏09行终221号行政裁定书
5、(2017)苏行申472号行政裁定书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3.19网上答复
8、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4.10网上答复
9、窦军等人2013.7.14行政诉状
10、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网上答复
11、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2014.12.24网上答复
12、国务院总理信箱答复
13、窦军等人2016.4.7行政诉状
14、盐都区人民法院通知
15、窦军等人2016.4.29行政诉状